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,提高资产使用效益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拥有或控制的,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,并且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有形资产。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、专用设备、通用设备、文物和陈列品、图书、档案以及家具、用具、装具等。
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统一领导,分级管理;
(二)合理配置,有效利用;
(三)责任明确,安全完整;
(四)科学核算,规范处置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
第四条 单位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,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,审批重大固定资产购置、处置等事项。
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总账核算、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;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资产管理事务,包括登记、清查、统计等;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。
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与使用
第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依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,优先考虑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,避免重复购置。
第七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,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,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出租出借。
第八条 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制度,落实专人负责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,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状态。
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与盘点
第九条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,核实账实是否相符,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情况。
第十条 清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,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存档备查。
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
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报废、转让、捐赠等形式,需经相关部门评估论证,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。
第十二条 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,用于补充事业发展资金。
第六章 监督检查
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,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整改。
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以上就是《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的主要内容,旨在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来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,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,推动单位事业健康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