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成本法下对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所做的会计分录】在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,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,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。其中,成本法是一种常用的核算方式,适用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、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。在成本法下,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,会计处理相对简单,但需要明确其会计分录。
一、总结说明
在成本法下,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时,通常不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,而是直接冲减“长期股权投资”的账面价值。这是因为,在成本法下,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主要关注初始投资成本,而非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变动。
因此,当被投资单位宣布发放现金股利时,投资企业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,做相应的会计分录,以反映投资资产的减少。
二、会计分录示例
会计期间 | 会计科目 | 借方金额(元) | 贷方金额(元) | 说明 |
宣告发放日 | 银行存款 | ××× | 收到现金股利 | |
长期股权投资 | ××× | 冲减投资成本 |
> 说明:
> - “银行存款”科目借方增加,表示企业收到现金股利;
> - “长期股权投资”科目贷方增加,表示投资成本的减少。
三、注意事项
1.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:在权益法下,现金股利的发放会影响投资收益,而在成本法下则不会。
2. 宣告日与到账日的区分:会计处理一般发生在宣告发放日,而非实际到账日。
3. 不影响损益表:由于现金股利在成本法下不计入投资收益,因此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表。
四、结论
在成本法下,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,应通过“银行存款”和“长期股权投资”两个科目进行会计处理,以体现投资成本的减少。这种处理方式简洁明了,符合成本法的核心原则,即只关注初始投资成本,而不随被投资单位的盈利状况变化而调整账面价值。